编号:浙F1-2008-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2008年修改版)
监 制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浙江衢州瑞霖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中大道77号619室
法定代表人: 黄志平 联系电话: 0570-303278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800000004920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衢综字(272)
邮政编码: 324000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衢州市须江路以南,白云大道以西 、
编号为5-197-91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衢州国用(2008)第5-23036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17174㎡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中央商务广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衢规西区2009047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80120091230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衢州市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衢售许字(2010)第2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号房,建筑层数地上 17 层,地下 1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7 年 11 月 12 日至 2047年 11 月 12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钢混 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 、非封闭式或其他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设计文件规定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以上面积为预售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详见本合同附加九。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暂定 平方米,坐落 中央商务广场范围内,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1、车位,该商品房所在区域内由出卖人在地上、地下建造(构筑)的汽车位属于出卖人所有(除占有绿化面积划出的车位外),由出卖人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2、车库,该商品房所在区域内由出卖人在地上、地下建造(构筑)的汽车库属于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3、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内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给全体业主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外,其它物业的所有权均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对于商品房所在项目内的汽车库、汽车位有优先购买权,但买受人需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购买意愿,并在此后30日内行使该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
。
4、 。
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40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如遇政府调整收费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应在知道面积差的情况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到出卖人,逾期不提出退房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的权利。双方按照本条第1款第②项中买受人拒绝退房情形之相关约定处理。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签约时(即201 年 月 日)支付全部房款(人民币)
。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付款
A、 签约时(即201 年 月 日)付房款(人民币)
B、201 年 月 日前付房款(人民币)
C、201 年 月 日前办妥(人民币) 的所有按揭手续。详见补充协议八第二条。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款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12 月 31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通水、通电、通路,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线预埋到位,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4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次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3、因本项目以外的市政配套、电力等方面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款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买受人因第1款第②项事宜要求解除合同的,须在逾期120日以后的7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视为放弃解除权.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市或市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如买受人提出有质量问题,需请相关部门检测的相关费用暂由买受人垫付,如检测无质量问题所支付的检测费由买受人承担,若检测有质量问题,则由出卖人承担检测费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按买受人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以邮戳为准),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来办理收房手续的,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房之日起视同交付,该房屋毁坏、灭失、被入侵、偷盗等风险及相关的物业费用(物业费以出卖人明示交房之日次月起计算)和所涉及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及相应滞纳金自该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供相关合法证件而影响办理权属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若客观上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另加5%作为补偿。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于房屋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开通费用买受人自理)。
2、交付时通水、通电,规划区域内通路 。
3、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且造成买受人实质无法使用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
2、 ×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天台使用权1幢归本幢全体业主所有;2幢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负责交付后的维修与保养;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幢全体业主共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由出卖人向衢州市地名办申请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由出卖人向衢州市地名办申请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买受人不得放弃此处之权利而拒不履行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衢州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与附件或补充协议有冲突部分的以附件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5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按揭银行 份,房管处 壹 份,行政服务中心、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壹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签于: 瑞霖·中央商务广场展示中心 签于:瑞霖·中央商务广场展示中心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出卖人委托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测绘报告,经产监处审核为准。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1、地下车库层高 米(有 、无 )产权。门牌号: 幢 号;该车库按个数计算,总价为: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车库有管道从顶棚通过,有管道从墙边自上而下通过,有梁下翻,仅可停放适合该车库功能的车辆。
2、地下储藏室层高 米无产权。门牌号: 幢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 /㎡,总价为: 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储藏室有管道从顶棚通过,有管道从墙边自上而下通过,有梁下翻,仅可停放适合该储藏室功能的车辆。
3、以上面积为预售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交付时间同本合同第九条。
5、违约责任等适应本合同所有相关条款,未尽事项参考主合同相关条款。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一、公共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涂料,局部石材。
2、门窗:铝合金窗、普通进户门。
3. 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预埋到户。
4、其它:大堂及其公共部位以石材、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装修,另设吊顶、照明等装饰。
5、电梯:品牌电梯。
6、水、电,一户一表。
二、(A、A1、A2、B、B1、B2共6种户型)室内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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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
阳台(A户型无) |
卫生间 |
淋浴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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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棚 |
内墙涂料 |
石膏板 |
石膏板吊顶 |
石膏板吊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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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地面 |
复合地板 |
地砖 |
防滑地砖 |
防滑地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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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 |
乳胶漆 |
涂料或瓷砖 |
涂料 |
墙面砖、钢化玻璃隔断 |
附送设备清单
1.空调系统:分体空调一台 国内名牌。
2.坐便器、台上盆、台盆龙头,淋浴房花洒:国内名牌。
3.电热水器:一台 国内名牌。
4.浴霸:国内名牌。
5.灯具:吸顶灯及筒灯。
6.固定衣柜。
7.固定厨柜。
三、B3、C、C1户型室内装修标准
1、 内墙:混合砂浆毛面。
2、 顶棚:腻子批白。
3、 地面:水泥砂浆毛地面。
4、卫生间:水泥砂浆毛面,预留管道接口,洁具客户自理。
5、户内一灯一插一开关、一龙头。
6、C、C1户型户内楼梯客户自理。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3,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 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出卖人为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在买受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在以下期限以内出现下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4.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和不当装修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具体详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中央商务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关于“买受人相关信息”的补充:
1、买受人确认主合同中所填写的关于买受人的相关信息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立即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如因上述相关信息错漏、变更或因买受人其他原因而引起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2、出卖人发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以选择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也可以刊登衢州日报方式公告。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公告以刊登日期为准。
二、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向贷款银行提供全部办理贷款手续所需要的资料,并交纳相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因买受人的原因未按时办理完成的,买受人按主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2、如按揭银行放贷前需买受人补充按揭资料或签署其他相关文件的,买受人需在银行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的补充资料或签署完其他相关文件,否则由买受人承担按揭贷款不能批准的责任;如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因买受人或买受人的家庭成员原因致使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或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按主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出卖人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他项权证办妥前为其担保,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同意承担该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扣划贷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催讨费用等,并同意将该房屋移交出卖人处理。
4、在房屋他项权证办妥之前,如发生买受人所购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或买受人连续三期不按时归还银行按揭等事宜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登记和注销房屋权证。出卖人直接从已付的房款中扣除相当于主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10%的违约金,并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5、按揭的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任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代办房屋权证,代办服务费200元/套,房屋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为预收款,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6、买受人承诺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7天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不变更付款方式的或不按变更后的约定按时付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按主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双方同意按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面积差异,同时作如下补充:1)双方确定以主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 2)双方约定如因国家或地方关于面积测绘的规范、办法、细则等依据调整引起该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发生变化,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计算(即按实结算);3)因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或按主合同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双方不解除合同并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计算(即按实结算);4)因面积差异而产生的出卖人返还房价款或者买受人补足房价款的,按主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房屋单价乘以差异面积计算。无论是返还的房价款还是补足的房价款,均不计收利息。
四、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的补充
该条的“设计变更”单指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明示的该房屋房型、结构内容改动而产生的变化,但由于出卖人为有利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合理使用或为配合政府部门的法规、规章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对买受人所购买单元做出的设计变更除外。双方确定本条中因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房款结算按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处理。
若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需在作出书面答复的15天内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撤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继续履行合同。
五、关于“交付”的约定:
1.出卖人应当按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如买受人不按约付清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差异款)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并视为买受人违约。
2、主合同第九条第 1 项 中的“交付批准使用文件”是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如交付时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品房验收和交付的政策、规定发生变更的,则按交付时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的规定办理。
3、出卖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发出交房通知,寄出后7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在“衢州日报”等市内报刊登交付公告。买受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并付清全部余款。双方确认自出卖人开具房屋移交单给买受人之时即视为该房屋已完成交付手续。
4、买受人未在主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的,根据买受人的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面积差异款)按如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1)买受人已付清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期满后直接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签署接受单之日即视为出卖人将该房屋交付予买受人之日。出卖人除履行约定的保修责任外,其余因该房屋引起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用和保修期均自物业公司签署接受单之日起算。2)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买受人按主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5、如在约定的交付期限,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相关配套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不视作出卖人违约。
6、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在质检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但不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维修期间不等同于出卖人逾期交付。
六、其他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主合同时已到工地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四址、周边现状都已熟知和确认;对所购房屋所处的位置、朝向、间距、结构、高度、大小、入户门、门厅的设置等基本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已仔细阅读售楼现场的特别提示及销售图纸,对其内容均已了解并认可,且不持异议;房屋以交付时实际建造状况、合同附图为准。买受人对项目公建设施的分布状况已作了解并认可。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配套和环境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房屋交付时,买受人不得以项目红线外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2、房屋在规范允许范围内的工程问题,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但买受人同意不以上述原因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发现问题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确属出卖人的工程问题,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检修,买受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违规装修、改动结构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项目楼盘模型和其他宣传资料上的建筑景观绿化的设置、公用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布局具体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4、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合同之规定为准,有关该房屋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买受人在选择楼盘时的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双方同意,以上宣传资料如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5、特别提示:购买中央商务广场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下列情况并表示接受,且不持异议,因忽视本提示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A.出卖人不提供独立的非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采用集中式停放,无产权;其具体停放位置由物业在项目内统一指定和安排,并由物业统一管理。B、非按揭购房的买受人可自行办理房屋权证,过户税费自行承担;如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中介公司代办,代办服务费200元/套。C、所有地下室以及附属用房的房屋其设计方案均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6、违约责任: 主合同生效后:A、买受人不得更名。B、买受人、出卖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
7、除政府规划部门规定的公建配套面积外,其余项目的服务设施用房,如车库、车位、储藏室及其他,属出卖人出资建造,其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归出卖人所有。
8、买受人购买的车库/车位,归指定合理使用,不计入公摊面积。车库/车位仅限于停放物业许可的小型民用汽车,买受人不得以所购买汽车过长过高,导致无法停放,或车库/车位无窗户、有管道、有柱子、形状不规则等原因作为理由,要求出卖人减价、退换等。
9、本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衢州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房屋钥匙交衢州市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买受人持出卖人开具的房屋移交单到物业公司办理钥匙交接手续,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款项。买受人是否与物业公司实际办理钥匙交接手续不影响出卖人的交房。根据 文件规定,买受人需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已明确并同意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房屋装修立面的约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事宜。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决定有关物业公司的续聘或新聘事宜。
10、买受人确认,买受人于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售楼处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1、该房屋交付后其所在项目的地名(包括项目名称、门牌号、幢号、单元号、室号)名称以有关政府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12、1幢 C、C1、B3 户型有燃气管道,其余户型均无,开户费3000元,交房时开发商代收代缴。
13、由于预告登记引起的相关问题,包括产权不能如期办理的情形,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
14、项目内所有未出售的房屋、车位和商铺属于出卖人所有。
15、买卖双方同意,如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为精装修房的,该房屋的空气质量以验收时出卖人委托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空气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检测结果为准。
16、如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为精装房(除二至十七层的01室、02室、30室、31室、32室外),则该房屋的精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自出卖人在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年内。
17、主合同第五条中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包含房屋精装修价格(除二至十七层的01室、02室、30室、31室、32室外)的建筑面积单价;该房屋(除二至十七层的01室、02室、30室、31室、32室外)的总价款,为包含精装修价格的总房价款。
18、买受人同意商品房产权登记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含面积差异款)作为纳税基数。
19、1幢房屋内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担供的保修文件为准。
20、本协议一式 份,经买受人、出卖人双方签字(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与主合同约定有冲突或主合同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买卖双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都已理解透彻,并确认按此约定履行。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201___年____月____日 201__年 月____日
签于 瑞霖·中央商务广场展示中心 签于 瑞霖·中央商务广场展示中心
附件九:商品房交接书
出卖人,买受人于201 年 月 日交接浙江衢州瑞霖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面积差异的处理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实际面积共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六条 款的约定,处理办法是 。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原合同约定,处理方法是: 。
三、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在开发过程中【未遇到合同第九条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的原因 】
【遇到原合同第九条第 款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按约定延期 个月 】。
四、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属按时交付 】【比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 天,按原合同第十条第 款约定,处理方法是 】。
五、本附件为原合同之一部分,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