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编号:2009-1-1-95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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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设 厅 |
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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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衢州市广天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衢州市世纪大道680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范尧根 联系电话: 88884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800000006290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衢综字(291)
委托代理人: 蔚军 地址: 世纪大道659号
邮政编码: 324000 联系电话: 8884000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 让 方式取得位于市区彩虹路西侧,艺苑路北侧 编号为 B-43号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2007)31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世纪锋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衢规东2009072号—2009095号,施工许可证号为编号330801200910280101,3308012009102802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衢州市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衢售许字(20 )第 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衢州市房管处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世纪锋尚 【幢】 【单元】 号房。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68538㎡ ,
规划用途商业、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至 2047 年 12 月 17 日,住宅自:2007 年 12 月 18 日至 2077 年 12 月 17 日。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商业】,属 结构,层高为 m,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有阳台 详见图纸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 详见图纸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建设局合法文件执行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买受人同时购买 号储藏室,位于 幢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买受人同时购买 号大储藏室,位于 幢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凭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851.32 平方米,坐落于 世纪锋尚小区内 ,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人防、非人防工程、本合同项目物业所处的人防工程及本合同约定的出卖物业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出卖人。无产权储藏室及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按物权法规定执行。出卖人已出售给买受人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买受人。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储藏室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3.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大储藏室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4.以上 项合计总房款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5.本商品房房价为出售签约时一次性定价、市场物价上升或下降时均不作调整。
6.交房时支付的费用(代收代付),费用标准按衢州市物价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按实支付:
1)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
2)装潢保证金
3)垃圾清运费
4)办证相关费用
5)管道煤气建设费 3000元/户
房屋总价款不包含应当由买受人支付的契税、办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宽带接入费(开户费)等税费。
6、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该商品房需要交纳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 多层30元/平方米,小高层、排屋、商铺40元/平方米 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该款项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走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①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合同签订日,将全额房款计( ¥: )(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按揭
20 年 月 日签定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款首付款人民币¥: 元;余款 ¥: 元买受人于20 年 月 日前以贷款方式支付。因买受人原因(包括未及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个人信用问题、不能通过银行审查等)使贷款不能发放的,买受人仍需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付清购房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方式执行。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11 月 31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绿化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取得市发改委签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会议纪要,即视为前述三项交付条件均已具备。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5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本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交付期限自动顺延;
3.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其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
4.买受人未交清房款、利息、违约金、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合同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的,交付期限自动顺延。
5.买受人采用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并由出卖人提供过渡性担保的,未办妥有关手续或未按期交付每月利息的,交付期限自动顺延。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60 日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衢州市质监站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费用由异议人先垫付,若检测结果合格的出卖人不承担该费用,若不合格的则该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前来交接的,经再次催告7日后仍拒绝交接的,视同买受人已接受使用该商品房,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接通知约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提前交付,买受人提前接收的,物业管理费自交接之日起计算;出卖人提前交付,买受人未接收的,从合同规定交付之日,以空置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该方土地已抵押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供相关合法证件,而影响办理权属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负责重做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商品房交付日,通水、通电、通小区内道路 。
2.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预埋到位,开通时由住户向有关部门申请 。
3.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上述项目部分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买受人不能据此主张拒绝收房 。
2. 出卖人重做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
3.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申请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05 ‰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除住宅、部分贮藏室屋面及商铺屋面露台归设计出入住户专属使用外,其余归本幢房屋所有产权人共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墙面使用权 归该楼宇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衢州市地名办批准用命名为准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衢州市地名办批准用命名为准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宁波新日月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3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管处 份,银行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衢州市房管处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衢州 签于 衢州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具体以专业房地产测绘机构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节》的有关规定所计算的公用公摊部位面积为准。
附件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1.地下车位无产权。位于 地下室 号,该地下车位按个计价,金额为(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2.该地下车位价款,不包含在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所述合计房价之内。
地下车位价款买受人须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3.交付时间同第九条。
4.违约责任等使用本合同所有相关条款。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按职能管理部门验收为准;
2.内墙:混合砂浆底,披白。
3.顶棚:混合砂浆底,披白。
4.地面:普通水泥砂浆地面。
5.门窗:进户门为钢质进户门,多层其他门预留门洞,贮藏室为铁板门,大贮藏室门为电动翻板门,多层、小高层门窗为塑钢窗,排屋为彩铝合金门窗。
6.厨房:普通水泥毛地面、水泥砂浆毛墙面、顶硼为混合砂浆底、披白,厨房设备由用户自理;
7.卫生间:普通水泥毛地面、水泥砂浆毛墙面、顶棚混合砂浆底、披白;卫生设备由用户自理;
8.其他:每户一只多媒体箱,接入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络,二次线业主自理,预留太阳能热水器水管,厨房预留煤气管道。
9. 多层住宅:贮藏室走道、楼梯间公共部位为白色内墙涂料。
10.以最终设计联系单为准。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商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线为2年;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4、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承重结构、装修不当造成水电问题,以及影响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质量问题,由买受人直接向受害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三、保修责任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时开始算起。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业主临时公约
为加强 世纪锋尚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按规定交纳应付的各项管理服务费用,具体为: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衢州市物价规定服务标准:暂定(最终以物价局核定为准)多层0.45元/㎡,小高层 0.70 元/㎡,排屋0.80元/㎡,商铺0.6元/㎡。
2.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100平方以下每户按150元收取;100平方以上每户按200元收取, 150平方以上每户按250元收取。
3. 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100%缴纳;
4.房屋交接时业主或(装璜公司)必须缴纳2000元的装璜押金,待业主入住6个月后,检查无违章漏水等问题,由楼下业主签字,方可退还;
5.物业公司为业主所提供优质、细心、周到的服务:
a.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清洁整理;
b.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
c.小区内公共绿地的维护、保养、管理;
d.24小时的保安值班、巡楼、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
6.广告位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所得费用用于小区的建设,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业主督促。
7.对于制定的公约,业主有责任把公约告知承租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须自觉缴清上述应交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四、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及对上诉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自觉遵守《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经房管部门委托,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告知业主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同时要积极配合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装修竣工后,应及时告知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验收。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现象(如渗、漏、通风、采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七、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砌墙或超标荷载;
(5)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八、对本物业部分装修内容,作如下约定:
(1)防盗窗不得安装;
(2)空调外机应按指定位置钻孔安装;建有空调滴水集中排水管的空调滴水软管应接进集中排水管,空调外机钻孔,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指定位置钻孔;
(3)不得在室外乱拉电线了,擅自辅设水管和排污管。
九、在本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等;
(2)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及场地;
(3)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4)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的乱贴、乱挂、设广告牌
(5)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园林建筑,在树上刻划、凉衣物等;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烈、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品等;
(7)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9)不得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大型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区;
(10)不得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及宠物;
(12)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十一、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十二、业主在转让出租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业主在与其它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六、参加区域内的首次业主大会,行使自已的投票权。
十七、本业主临时公约自 物业交付之日开始至业主大会制订的业主公约实行时终止。
十八、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房地产开发单位各一份。
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业主临时公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购房人(签字):
二0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购房人所购物业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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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储藏室面积 |
大储藏室面积 |
合计面积 |
物业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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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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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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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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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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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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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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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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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号 |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一) 合同未尽事宜
1、商品房预售时,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业主公约》,认可后买受人必须在《临时业主公约》上签字后方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交钥匙时买受人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3、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线路,由用户根据自行需要开通,开通费用自理;
4、业主必须经物业公司同意并按照物业公司指定规格、颜色、材质等,方可安装防盗窗,但不许凸出外墙。太阳能安装必须服从有关规定。
5、代收取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每平方米30元,营业房每平方米40元。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住宅代收总房款2%(面积超出144m2按总房款的4%)、营业房代收总房款4%的代办费用(多还少补,按实结算)。每宗收取办理“三证”手续费200元。
6、代收燃气管道建设费3000元。
上述第5条费用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交。
(二)商品房交接书
出卖人,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交接 世纪锋尚 幢 单元 室,或 幢 号 商品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面积差异处理
[住宅]
合同约定 平方米;产权面积 平方米;面积差价款 元
[储藏室]
合同约定 平方米;产权面积 平方米;面积差价款 元
[大储藏室]
合同约定 平方米;产权面积 平方米;面积差价款 元
[商铺]
合同约定 平方米;产权面积 平方米;面积差价款 元
合计面积差价款 元
上述依据原合同第六条第款的约定,处理办法是 。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原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原合同约定,处理方法是 。
三、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在开发过程中(未遇到原合同第九条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
(遇到原合同第九条第 款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按约定延期 个月)
四、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属按时交付。)(比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 天),按原合同第十条第 款约定,处理办法是
。
五、
。
六、本附件为原合同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补充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