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浙F1-2008-1 买受人:
房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
合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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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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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衢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衢州市龙化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饶太水 联系电话: 8888617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800000024239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衢综字(292)号
委托代理人: 唐灵 地址: 三衢路儿童公园西侧
邮政编码 : 324000 联系电话: 8888616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市三衢路以南 、编号为 衢市储出(2008)7号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衢州国用(2009)第1-39173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三衢美林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2009)浙衢市规证0900016、0900017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80120090731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衢州市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衢售许字(2009)第 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9年 05月 12 日至 年
月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 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外墙外保温保修期3年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以上面积为预售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拍卖规划建筑面积×7‰ 平方米,坐落 三衢美林苑范围内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除建筑区划内地面车位以外的车位 。
2、车库, 建筑区划范围内建成的全部车库 。
3、屋顶阁楼,建筑区划范围内建成的全部阁楼式屋盖。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管道燃气建设费3000元/户,未包含在前述房屋价款中,由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买受人代收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40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
×100% |
③本条款中的面积指本合同项下包含的全部有产权物业的建筑面积。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00 年 月 日支付全部房款 元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取得市发改委签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会议纪要,该纪要为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充分依据。
5、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开发建设时间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3、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本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及其他依照约定或当地行业惯例应在房屋交付前或交付时付清的费用,交付期限自动顺延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市或市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买受人先行垫付,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全额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不承担检测费用。出卖人或买受人对对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论有异议,10日内可再委托更高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复测结论应当作为双方解决分歧的有效依据。复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垫付,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认定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并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与出卖人办妥交接手续,因买受人原因,逾期办理的,自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后7天起,买受人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的交付日期起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土地已抵押,出卖人保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转移登记前注销抵押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装饰、设备标准客观上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装饰、设备差价的5%作为补偿。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房屋交付时信报箱可正常使用 。
2、 房屋交付时有线电视接入户(开通费用买受人自理) 。
3、 房屋交付时市政及绿化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上述项目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买受人不能据此主张拒绝收房,但在上述项目达到使用条件前,由出卖人代买受人交纳物管费。
2、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2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2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0.1%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0.05% 的违约金。
3、因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未履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手续,或因其它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在本条款约定时间内未取得该商品房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条款中所有违约责任。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除商业办公用房屋面、阁楼层露台归有设计出入的住户专属使用外,其余归本幢所有产权人共有共用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衢州市地名办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衢州市地名办所有 ;
5、出卖人因小区市政建设、小区配套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在买受人楼宇周围设置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等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以协助,并在日后维护修理时积极配合 ;
6、交付时未封闭的阳台不得自行封闭,阳台挡物板(栏板)外不得安装雨蓬、花架、晒衣架等外置物 ;
7、住宅二层(包括二层)以上不得安装防盗窗;一层及储藏室安装防盗窗不得凸出外墙,并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统一规格;
8、该商品房所在小区除了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预留物业用房,物业用房使用办法按政府规定办理外,会所、地下车位等其他经营服务性设施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进行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但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9、该楼宇交付使用时配套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暂由出卖人选聘。待业主自治组织成立后,可由业主自治组织决定续聘或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10、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如有违反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前出卖人有权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杭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房管处 份, 抵押登记 份,公积金 份, 银行 份,税务部门 份,国土局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衢州市房管处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09 年 月 日 2009 年 月 日
签于:三衢美林销售展示中心 签于:三衢美林销售展示中心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有关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分类、内容、分摊公式、计算方式等,参见《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的相关内容。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4、以上面积为预售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5、交付时间同第九条。
6、违约责任等适用本合同所有相关条款。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 外 墙:外墙外保温,涂料等。外墙颜色以实际施工为准。
2、 内 墙:多层住宅为水泥砂浆拉毛;
储藏室、楼梯间为批灰。
3、 顶 棚:按图施工,未装修。
4、 地 面:水泥砂浆毛地面。
5、 门 窗:铝合金窗,无纱窗,无内门,品牌进户门。
6、 厨 房:未装修,无灶具,预留烟道。
7、 卫生间:未装修,无卫生洁具,预留下水管,地面防水处理。
8、 阳 台:水泥砂浆毛地面,墙面顶棚按图施工,未装修。
9、 电 梯:小高层品牌国产电梯。
10、 其 他:多层住宅预铺太阳能水管;
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紧急呼叫预埋;
单元对讲门、进户门已包含在房价中,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2009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8年;
2、 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渗漏1年;
3、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4、 管道堵塞2个月(不包括买受人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堵塞);
5、 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承重结构、装修不当造成水电问题,以及影响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质量问题,由买受人直接向受害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②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③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④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管理;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⑥房屋装饰装修管理;⑦消防管理;⑧公共绿化维护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政府批文为准)。
1、收取标准多层: 0.6元/平方米·月;商铺: 0.8元/平方米·月
办公用房: 0.8元/平方米·月;储藏室: 0.3元/平方米·月。
2、业主从开发商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领房之日起计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3、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缴纳;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4、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等服务费用滞纳金。
三、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露天泊位: 80 元/月/个(以物价局核准执行)。
2、业主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3、装修垃圾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清运,清运费用以物价局核实为准。
4、小高层、高层电梯能耗费由业主共同分摊【前期物业管理能耗费从2楼(包括2楼)以上开始收费,收费基价25元,每层递增5元的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水泵能耗费按7楼以上(包括7楼)住户实际用水吨位数量分摊(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5、其他有偿服务收费按双方约定收取;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业主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物业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六、其它约定事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收费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七、本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4.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5.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6.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7.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具体详见三衢美林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商品房交接书
出卖人,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交接衢州市民泰房产公司开发的 三衢美林苑 幢 单元 室,或 号 商品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面积差异的处理
□买受人补交房款;□出卖人退房款
【住宅】
合同约定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面积价款 元
【阁楼】
合同约定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面积价款 元
【储藏室】
合同约定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面积价款 元
合计面积价款□买受人补交房款;□出卖人退房款 元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原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原合同约定,处理方法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在开发过程中,遇到原合同第九条第_____ 款约定可以免责的特殊原因,按约定延期___ 个月。
五、
。
六、本附件为原合同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补充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