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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2、办理程序:受理(实地查看,现场公告)→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3、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及其审批表(复印件1份)
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⑹房屋测绘报告及配证图(原件1份)
⑺地名办门牌证(复印件1份)
⑻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⑼房屋平面图(复印件1份)
⑽申请人是个人的情况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
注:①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③受理村民住房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登记机构需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予以登记;
4、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限不计)。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房80元/件;
非住房550元/件。(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本)。
衢价费[2008]72号
?? 收费对象: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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