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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簿更正登记
1、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2、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不涉及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内容更正)。
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涉及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内容更正)。
3、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⑷如果涉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内容更正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1份)
⑸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①权利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等)可以就房屋的基本状况、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但不得就房屋的权利归属申请更正登记。
    ②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房屋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
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但不得就房屋的自然状况申请更正登记。
    ③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4、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住房8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非住房550元/件。
衢价费[2008]72号
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收费对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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