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2、办理程序: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⑶抵押合同(原件1份)
⑷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
⑸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1份)
⑺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①预告登记义务人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情况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或国资委批文;
②预告登记义务人是企业(公司)的情况需提供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预告登记义务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情况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住房8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非住房550元/件。
衢价费[2008]72号
?? 收费对象:预告登记权利人
注:⑴企业房产抵押预告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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