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二手房转移登记
⑴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⑵办理程序: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⑶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①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④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材料(原件1份)。
⑤买卖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
⑥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⑦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⑧若办理过预告登记,需提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注:①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并依照先办土地证,后办房产证的顺序办理);
②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转让房屋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或国资委批文;
③企业(公司)转让房屋需提供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转让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前,应先办理审批手续。
⑷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⑸收费标准及依据:
- 登记费:住房80元/件
非住房550元/件
衢价费[2008]72号
收费对象:登记为房屋所有权的人(受让方)。
- 交易费:住房6元/平方米
非住房8元/平方米
衢价费[2002]27号
衢价服[2003]57号
收费对象: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商品房转移登记
⑴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⑵办理程序: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⑶提交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①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③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建筑面积核定书(原件1份)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⑤受让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
⑥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⑦契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⑧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1份)
⑨配证图(原件及复印件)
⑩若办理过预告登记,需提交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附: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
⑷办事时限: 2个工作日(零散件);
⑸收费标准及依据:
- 登记费:住房8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非住房550元/件。衢价费[2008]72号。
收费对象:登记为房屋所有权的人(受让人)
- 交易费:住房3元/平方米
非住房4元/平方米
衢价费[2002]27号
衢价服[2003]57号。
收费对象:转让方(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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