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监管科
岗位职责:
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咨询工作;负责市区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工作。
主要对外办理事项: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
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必收要件: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和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申报程序:
1.申报人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申请,领取申报表;
2.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3.中心受理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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